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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 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