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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法定代理人 陳雪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惠栢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 萬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萬9,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