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蘇家慶
相 對 人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秦昌明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
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6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原裁定主文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
系爭本票),
詎屆期提示後
未獲清償。為此,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
予以准許,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秦昌明為
第三人完整方
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完整公司)解散時之董事長,伊則為
完整公司之股東及
債權人,對完整公司
迄今尚有債權未獲清
償。詎完整公司於民國106 年1 月3 日因不明原因轉帳新臺
幣236 萬6,487 元予相對人,嚴重影響完整公司與伊之權益
,伊應可對相對人主張權利。法院未查明
兩造間之利害關係
,
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云云。
惟抗告
人所陳縱令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要非本件
非訟程
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