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富笙電機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5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1208 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
抗告狀正本,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或影本。如抗告人未依
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或以書狀說明理
由者,本院得不斟酌其後提出之理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171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