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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抗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6號 異 議 人 林衛投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婷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對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 4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2 項規定,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 裁定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3 項規定,受訴 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異議人前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 年度司拍字第606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9 日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異議人之抗告(下稱系爭裁定)。 異議人對系爭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異議意旨略以:伊業於 106 年1 月19日將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標的贈與債務人林正清 ,且贈與契約書上亦有載明贈與人願隨時辦理移轉過戶登記 手續,隨時可辦理過戶,故本件列異議人為原裁定之相對人 似非合法等語。 三、查系爭裁定係以異議人提起抗告已逾不變期間為由,認其抗 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 意旨,並未指出系爭裁定上開內容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是 自難認其異議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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