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0號
抗 告 人 鄭陳嘉即陳嘉工作室
相 對 人 富達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延齡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
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為
非訟
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按抗告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
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而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
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經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月25
日送達抗告人鄭陳嘉即陳嘉工作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
可
稽(見原審卷第15頁),抗告期間屆滿日應為107年2月5日
(因107年2月4日為星
期日,故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抗告
人遲至107年2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抗告,此有民事聲明
抗告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顯已逾抗告
期間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則其抗告
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