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 上訴人 永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 萬8,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萬6,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