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 訴 人 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雄
被
上訴人 永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 萬8,00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3萬6,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