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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債 務 人 張景喨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提出債務人民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汽車(3956-JZ)行照影本。 7、提出債務人自105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10、提出債務人自105年11月迄今,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11月起至107年7月,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2、說明債務人任職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 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1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 金額。 14、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 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 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 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15、提出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非所得資料 清單)。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8、提出債務人長女、次女及三女之在學證明文件。 19、提出債務人為股東之翊升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 說明投資該公司之原因、金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 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 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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