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債 務 人 黃震綸即黃政綸即黃政勲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
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稱自105 年6 月起
迄今任職於悍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惟卻投保於臺北市咖啡加工職業工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新莊中港郵局之帳戶內,於105 年7 月28日、10
5 年10月12日、106 年11月8 日、107 年7 月4 日有自美商賀
寶芙股份有限公司、邱建璋、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勞保局
匯入14,955元、7 萬元、66,000元、6,370 元之款項,其匯款
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為聲
請前2 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提出最新租約影本。
4.提出最近一年之醫療費用明細。
5.提出機車行照影本。
6.債務人105-106 年度所得清單中有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
分公司之執行及營利所得,請說明其給付原因?如確為聲請
前2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7.債務人
住所地與工作地在不同縣市,請說明上班之交通工具為
何?並提出最近2 個月交通費單據。
8.說明債務人與2 名未成年子女須居住達35坪住宅之原因?是否
願於租約屆期後,另承租坪數較小之住宅,以撙節租金支出?
如否,其原因為何?
9.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5 年5 月至
107 年4 月)內之收支狀況填載,並按
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
重新提出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