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莊進峯
偉昌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為耀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至偉
上一人
訴訟
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69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上訴人莊進峯並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09
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
駁回莊進峯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偉昌科技有限公司
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止利息部分,
暨訴訟費用負擔之
裁判均廢棄。
偉昌科技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莊進峯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莊進峯其餘
上訴駁回。
第一項廢棄關於命偉昌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利息部分,莊進峯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
偉昌科技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偉昌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莊
進峯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
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
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查上訴人莊進峯(下稱莊進峯)於原審起訴請求
對造上訴人
偉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偉昌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5
萬5,046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起訴請求之金額為31
萬1,672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80頁)。其於上訴時原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莊進峯部分廢棄;㈡偉昌公司應再給付莊進
峯11萬393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3頁),嗣變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莊進峯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偉昌公司應再給
付莊進峯10萬5,388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73頁)。核其所為,係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
首揭規定,
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莊進峯在原審請求45萬5,046元本息,原審僅就其中35萬7,4
97元本息部分裁判,固有部分漏未判決,然莊進峯於上訴後
已減縮其請求,而為一部撤回,減縮後請求項目及金額均未
逾原審判決範圍,本院自應僅就其經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加
以審理,應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莊進峯起訴主張:伊原為偉昌公司股東,
兩造於偉昌公司設
立前夕之104年7、8月間,與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志偉約定
,由伊為偉昌公司向各營造工程公司招攬分包整修工程案件
,偉昌公司於工程完工、未經客戶扣款並如數收取工程款後
,即應按:發票金額(即工程總價)x〔損益結算金額(即
發票金額扣除成本)/發票金額-10%〕x1/4之公式計算獎金
給付予伊(下稱
系爭獎金給付約定),作為股東分紅,伊並
同時於接案後負責工程之材料訂購、施工、驗收及請款,由
偉昌公司另支付伊每月薪資5萬元。嗣伊陸續為偉昌公司招
攬承包,並收取獎金分紅,然伊為偉昌公司招攬如附表所示
編號1至5號各項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業經偉昌公司於
如附表所示之105年下旬至106年初
期間,未遭客戶扣款而收
足工程款,偉昌公司應即給付如附表所示經前開公式計算共
計31萬1,672元之獎金(下稱系爭獎金)予伊為分紅,
詎竟
遲不為給付,為此,
爰依系爭獎金給付約定,請求偉昌公司
給付31萬1,672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偉昌公司則以:伊於104年及105年間均為虧損狀態,股東並
未有分紅情事。又莊進峯為伊招攬分包工程案件後,須負責
處理工程相關事項至工程款取得為止,偉昌公司始負有依系
爭獎金給付約定給付莊進峯獎金之義務。查系爭工程雖為莊
進峯所招攬,然莊進峯業於105年7月28日離職,並未處理各
工程後續之驗收、請款事宜,伊對莊進峯自不負給付系爭獎
金給付義務,莊進峯請求伊給付,
自屬無據。縱認伊負有給
付莊進峯系爭獎金金額,然莊進峯為伊招攬承包裝修工程後
,未盡
善良管理人義務,訂購過多工程原料,導致有大量庫
存,伊將庫存原料以低於進價之價格回售,受有20萬8,414
元損害,莊進峯為
債務不履行,應給付伊20萬8,414元
損害
賠償。另莊進峯於離職前之105年7月7日,已自行設立營業
項目與其負責伊業務內容相同之訴外人鼎捷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鼎捷公司),並於以伊名義向訴外人競大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競大公司)公司就基隆市建德國中排球場地坪整
修工程(下稱甲工程)為報價之後,於同年月17日仍在職期
間,再以鼎捷公司名義向競大公司為更低報價,嗣並分包該
工程,此已違反其對伊之忠實義務,並使原告因而受有預期
利益損失27萬5,647元,莊進峯因此應負給付伊27萬5,647元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義務,伊主張以對莊進峯前開兩筆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債權抵銷,經抵銷後,伊已
無庸再對莊進
峯為給付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判決偉昌公司應給付莊進峯20萬6,284元,及自105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附條件為准
、免
假執行之宣告,駁回莊進峯其餘之請求。兩造就於其不
利部分各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莊進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莊進峯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偉昌公司應再給付
莊進峯10萬5,388元,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㈢偉昌公司之上訴駁回。偉昌公司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㈢莊進峯之上訴駁回。
四、查莊進峯主張伊原為偉昌公司股東,伊與偉昌公司成立後擔
任法定代理人之李志偉於104年7、8月間達成系爭獎金給付
約定,伊並受僱任職於偉昌公司,月薪5萬元,負責接案後
工程之材料訂購、施工、驗收及請款等工作。嗣伊為偉昌公
司招攬分包系爭工程,各該工程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完工、
驗收並收款完畢,且未有遭客戶扣款情形,依系爭獎金給付
約定計算各工程之獎金數額,為如附表所示共計31萬1,672
元等事實,為偉昌公司所不爭執,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工
作會報、工程報價單、訴外人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
造漆股份有限公司、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出
具之產品出廠證明書、出廠證明書、出廠證明、工程保固書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支票及存摺往來明細
可稽〔見本院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0號卷(下稱
支付命令卷)第7、9至12
、14、15、18至23頁;原審卷第75至77、98至102、113、
114、133、136、137、139頁〕,
堪信為實。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莊進峯請求偉昌公司給付系爭獎金,為有理由:
1.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
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
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
經驗法則及當事人
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
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
誠信原則
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
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
要旨參照
)。
2.兩造約定由為莊進峯為偉昌公司向各營造工程公司分包
承攬
整修工程案,偉昌公司則於工程完工收取工程款後,於未經
客戶扣款情形下,應按公式:工程總價即發票金額x〔損益
結算金額(發票金額-成本)/發票金額-10%〕x1/4計算之
數額,給予其獎金,莊進峯並受僱於偉昌公司,負責接案後
工程之材料訂購、施工、驗收及請款等事項,偉昌公司則支
付莊進峯薪資每月5萬元,莊進峯嗣為偉昌公司招攬承包系
爭工程,並陸續進行工程之材料訂購、施工、驗收及請款等
事項,各項工程已於附表所示時間驗收合格,並經
收訖工程
款而未遭客戶扣款
等情,業如前述,而莊進峯於105年7月28
日自偉昌公司離職,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偉昌公司提繳10
5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可稽(見原審卷第30頁),是
莊進峯自偉昌公司離職時,系爭工程均已完工,然有部分尚
未驗收合格,工程款尚未全部入帳,應
堪認定。
3.查兩造為系爭獎金給付約定,
乃莊進峯與偉昌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李至偉及訴外人劉威廷、邱昌鵬等人於偉昌公司設立前
,相約洽談合作利潤分配細節時即訂定,此經莊進峯陳明在
卷(見本院卷第225頁),並為偉昌公司不爭執,應可信實
。而兩造約定莊進峯於接案後,負責工程之材料訂購、施工
、驗收及請款等事項,偉昌公司則支付莊進峯薪資,並於收
受客戶給付之工程款,未遭扣款時,給付莊進峯獎金,已如
前述。可知偉昌公司係以約定獎金給付,換取莊進峯以其業
務能力為偉昌公司招攬工程,並同時借重莊進峯個人專業長
才,給付薪資僱用莊進峯為偉昌公司妥善處理所引進之工程
案件,莊進峯主張為股東分紅,固有誤會,然解釋契約、
適
用法律為法院職權,本院不受其
拘束,則系爭獎金給付約定
既係莊進峯為偉昌公司招攬承包業務之
報酬,與莊進峯受領
薪資受僱於偉昌公司,負責處理所接案承包工程之材料訂購
、施作、完工、驗收、請款等事務即屬二事,否則如莊進峯
請求給付獎金,依約應履行義務之範圍,包括材料訂購、施
作、完工、驗收、請款等事務,則偉昌公司要無另行雇用莊
進峯給付薪資執行
上開業務之必要。莊進峯自偉昌公司離職
時,兩造間
僱傭關係終止,莊進峯無再為偉昌公司繼續處理
系爭工程未完事項履行僱傭契約之義務。系爭工程既已全部
完工、驗收、請領工程款完畢,依系爭獎金給付約定,莊進
峯自得請求偉昌公司如數給付系爭獎金。偉昌公司抗辯莊進
峯離職後,未完成系爭工程全部應辦事務,不得請求給付獎
金等語,
要非可採。又核系爭獎金給付約定之性質,並非公
司之利潤於彌補虧損及提取公積金後盈餘之分配,與股東分
紅
無涉,已如前述,偉昌公司抗辯於104年、105年間均虧損
,莊進峯不得請求前開獎金給付之分紅
云云,亦不足採。
4.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獎金給付之債並未約定確定給付
期限,為兩造所
自承(見本院卷第181、182頁),則偉昌公
司經莊進峯
聲請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後,仍未給付,應
負遲延責任。是莊進峯併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偉昌公司
翌日
即106年11月23日(見支付命令卷第36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至逾該範圍之利息請求
,則非可採。
㈡、偉昌公司以莊進峯因不當訂購超過工程所需之原料,應賠償
偉昌公司因而低價回售廠商所受差價之損失20萬8,414元,
及莊進峯違反對偉昌公司之忠實義務,應賠償偉昌公司未能
承包競大公司之甲工程之預期利益損失27萬5,647元等債權
,主張得以抵銷莊進峯上開請求之債權,均無理由: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本文固定有明文。又按成立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責任,須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或
不完全給付),債
權人受有損害,債務不履行與損害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及可歸
責於債務人,缺一不可。
2.偉昌公司主張莊進峯在職期間不當訂購超過工程所需之原料
,造成庫存,為未盡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
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偉昌公司因處理庫存而低
價回售廠商所受差價損失20萬8,414元云云,固據提出庫存
及退貨明細、工程用料明細、照片、退貨報價單、銷貨退回
單及應收帳款對帳單為證(見原審卷第26至29、63至74頁;
本院卷第47至51頁),及援引訴外人國際造漆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7月10日國造字第1080710001號函附之生產製造單、銷
貨單、銷貨退回單及出貨單為據(見本院卷第108至123頁)
。然查工程業者長期承包施作工程,基於價格考量或儲備超
過所需原料數量以為因應施工需要,而購備超過當時所需原
料數量,為業界所常有,此為兩造所是認,則偉昌公司並未
具體指明莊進峯於訂購工程原料時,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之具體債務不履行作為,並舉證證明,僅以莊進峯歷
次招攬承包工程所訂購之工程剩餘原料之累積數量非少之結
果,泛言莊進峯訂購原料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主張其有債
務不履行之情事,即屬乏憑,不能因此即認莊進峯就此對偉
昌公司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是偉昌公司既對莊進
峯無上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20萬8,414元債權,其執以主
張抵銷,即與前開規定抵銷要件不符,應屬無據。
3.又偉昌公司以莊進峯於離職前之105年7月7日自行設立營業
項目與其在偉昌公司負責業務完全相同之鼎捷公司,並於以
偉昌公司名義向競大公司就甲工程為報價之後,於同年月17
日仍在職期間,又以鼎捷公司名義向競大公司為更低之報價
而取得該工程,違反對偉昌公司之忠誠義務,並使原告因而
受有預期利益27萬5,647元損失,主張莊進峯對其負有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27萬5,647元債務。然,縱認莊進峯於在偉
昌公司任職期間,以偉昌公司名義向競大公司報價後,再以
自己所營鼎捷公司名義向競大公司報價,有違反僱佣契約忠
誠義務之債務不履行,
惟工程分包時,經多數有意願分包承
攬廠商向主
承攬人報價、競價、議價等過程為常態,主承攬
人擇定分包廠商之決定,除價格外,尚有工程品質、商業信
用、施工能力等諸多因素考量,非一經報價即必能承攬且獲
利。莊進峯曾就甲工程之承攬,為偉昌公司向競大公司報價
,然未獲競大公司同意由偉昌公司分包承攬,偉昌公司復不
能舉證證明如莊進峯不以鼎捷公司名義報價承攬,偉昌公司
即必可以原報價承攬該工程取得營業利益,即難徒此推認因
莊進峯以鼎捷公司名義報價並承攬甲工程而違反對偉昌公司
所負契約義務,確使偉昌公司受有所主張預期利益之損失。
偉昌公司雖提出報價單、匯款條為證(見原審卷第40至42頁
),然依上開報價、匯款資料,仍不足以證明該公司可預期
得承攬甲工程並獲利。再參照偉昌公司於原審所提出計算表
(見原審卷第19、162頁),顯示莊進峯為偉昌公司招攬之
工程,非必能依約完工、獲利,其中「新北市淡水區水源國
小截根牆及操場跑道整修工程」即經解約,並因此發生虧損
,其餘表列工程毛利率自27.34%至58.33%不等,差距以倍
數計,且如因莊進峯招攬而分包承攬,尚應依系爭獎金給付
約定計付獎金予莊進峯。偉昌公司主張其可預期因承攬甲工
程按毛利率51.95%計算獲利27萬5,647元,為莊進峯所否認
,偉昌公司就此不能舉證
以實其說,自不能認為對莊進峯有
同額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存在。是其執此主張與前開
莊進峯之獎金債權抵銷,亦非可採。偉昌公司聲請調取鼎捷
公司105年度報稅資料,以明瞭鼎捷公司施作甲工程之營業
利潤,然偉昌公司既不能舉證證明其得以原報價承攬甲工程
,則鼎捷公司於偉昌公司未獲競大公司同意承攬後,另行報
價承攬,
縱有獲利,亦非偉昌公司所預期取得之利益,是此
證據調查之聲請,即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莊進峯依系爭獎金給付約定,請求偉昌公司給付
31萬1,672元,及自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莊進峯
一部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莊進峯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命偉昌公司再給付10萬5,3888元
(計算式:311,672-206,284=105,388),及自106年11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就上開不應准許即莊進峯請求偉昌公司給付20萬6,28
4元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之利息部分,為偉
昌公司敗訴之判決,亦有未合。偉昌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求為廢棄關於,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其餘不應准許(除莊進峯減縮部分外)及應准許部分
,原審各駁回莊進峯之訴及命偉昌公司給付,
核無不合,兩
造上訴各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莊進峯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偉昌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 │發票金額(未│損益結算金│毛利率 │獎金金額【計算方│完工日 │驗收合格日│收款日 │
│ │ │稅) │額(發票金 │(損益結│式:(毛利率-10│ │ │ │
│ │ │ │額-成本) │算金額/ │%)×發票金額÷│ │ │ │
│ │ │ │ │發票金額│4】 │ │ │ │
│ │ │ │ │) │ │ │ │ │
├──┼────────┼──────┼─────┼────┼────────┼─────┼─────┼──────┤
│1 │基隆市銘傳國中運│1,345,238元 │391,539元 │29.11% │64,269元 │105.6.27 │105.7.27 │105.10.31 │
│ │動場整修工程 │ │ │ │ │ │ │ │
├──┼────────┼──────┼─────┼────┼────────┼─────┼─────┼──────┤
│2 │萬里區公所籃球場│233,429元 │108,097元 │46.31% │21,189元 │105.6.17 │105.7.5 │105.10.31 │
│ │及周邊環境修繕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3 │新店青潭國小運動│1,879,303元 │513,782元 │27.34% │81,463元 │105.7.27 │105.10.7至│106.2.2 │
│ │場基地及周圍工程│ │ │ │ │ │105.10.27 │ │
│ │ │ │ │ │ │ │ │ │
├──┼────────┼──────┼─────┼────┼────────┼─────┼─────┼──────┤
│4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1,000,000元 │563,282元 │56.33% │115,821元 │105.6.9 │105.6.30 │莊進峯於105.│
│ │104年度社區活動 │ │ │ │ │ │ │7.28向客戶收│
│ │中心修繕工程 │ │ │ │ │ │ │取支票,支票│
│ │ │ │ │ │ │ │ │於105.9.20到│
│ │ │ │ │ │ │ │ │期,款項入偉│
│ │ │ │ │ │ │ │ │昌公司 │
├──┼────────┼──────┼─────┼────┼────────┼─────┼─────┼──────┤
│5 │桃園市蘆竹區光明│242,857元 │140,007元 │57.65% │28,930元 │105.6.17 │105.7.25至│105.8.29 │
│ │河濱公園籃球場整│ │ │ │ │ │105.8.1 │ │
│ │修工程 │ │ │ │ │ │ │ │
├──┴────────┴──────┴─────┴────┴────────┴─────┴─────┴──────┤
│ 以上5項工程之獎金總額為31萬1,672元(64,269+21,189+81,463+115,821+28,930=311,67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