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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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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超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慶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家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伍 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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