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李欣耘
被 告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弘楷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肆萬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計算式:44,956÷2=22,478)。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查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解僱之時為39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
期間超過10年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訴
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萬元【計算式:37,000×12×10
=4,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