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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德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克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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