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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佳帛呢絨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壹 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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