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唯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溪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佳帛呢絨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壹
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