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宏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孟
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
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