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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安吉唯沃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紹輝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   告 愛樂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5萬7,382. 36元,換算為新臺幣486 萬7,836 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 30.93 元新臺幣,計算式:157382.36 ×30.93=0000000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萬9,213 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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