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博睿亞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幼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