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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蘇哲彬 被   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源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姜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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