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蘇哲彬
被 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清源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姜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