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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裁判費玖仟 陸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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