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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萬1,025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