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
代理人 黃志傑
律師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萬1,025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