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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順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被   告 易能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萬5,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 萬2,3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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