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杜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蔡景翔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
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