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章麗芬
黃俊瑜
被 告 精湛不銹鋼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973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萬7,6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已繳
納之2,973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94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