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張永豐
訴訟
代理人 蔡吉記
律師
被 告 張王明香
張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
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故
本件訴之
聲明第一、二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9萬元
及329萬9,00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共計548萬9,000元(計
算式:2,190,000+3,299,000=5,48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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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股東權益總│每股淨值(至小數點後第│ 卷證頁數 │
│ │ 額 │二位) │ │
├─────┼─────┼───────────┼──────┤
│吉鴻電子股│5 億4,848 │12.94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1,539元 │股東權益548,481,539÷ │字第289號卷 │
│ │ │42,370,000股=12.94) │第226頁 │
├─────┼─────┼───────────┼──────┤
│新世鑫國際│8,963萬 │8.96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投資股份有│7,595元 │股東權益89,637,595÷ │字第289號卷 │
│限公司 │ │10,000,000股= 8.96) │第228頁 │
├─────┼─────┼───────────┼──────┤
│頎鴻電子股│2 億4,971 │11.09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4,448元 │股東權益249,714,448÷ │字第289號卷 │
│ │ │22,500,000股 =11.09) │第210頁 │
└─────┴─────┴───────────┴──────┘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96元)=訴訟標的價額219萬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 .96元)+ (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x11.09)= 訴訟標的價額329 萬9,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