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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張永豐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張王明香       張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故本件訴之 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9萬元 及329萬9,00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共計548萬9,000元(計 算式:2,190,000+3,299,000=5,48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股票   │股東權益總│每股淨值(至小數點後第│ 卷證頁數 │ │     │  額  │二位)        │      │ ├─────┼─────┼───────────┼──────┤ │吉鴻電子股│5 億4,848 │12.94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1,539元 │股東權益548,481,539÷ │字第289號卷 │ │     │     │42,370,000股=12.94) │第226頁   │ ├─────┼─────┼───────────┼──────┤ │新世鑫國際│8,963萬  │8.96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投資股份有│7,595元  │股東權益89,637,595÷ │字第289號卷 │ │限公司  │     │10,000,000股= 8.96) │第228頁   │ ├─────┼─────┼───────────┼──────┤ │頎鴻電子股│2 億4,971 │11.09 元(計算式:  │107年度湖調 │ │份有限公司│萬4,448元 │股東權益249,714,448÷ │字第289號卷 │ │     │     │22,500,000股 =11.09) │第210頁   │ └─────┴─────┴───────────┴──────┘ 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96元)=訴訟標的價額219萬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萬股x12.94元)+ (新世鑫國際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x8 .96元)+ (頎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x11.09)= 訴訟標的價額329 萬9,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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