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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頤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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