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三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啟峻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頤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
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