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廖美幸
訴訟
代理人 林慈政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佐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含積欠加班費25萬9,322元、特休未
休工資4萬5,200元、未投保勞保之
損害賠償34萬3,716元、應提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5萬3,39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惟原告為勞工,其請求給付積欠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之部
分共計304,522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零參拾柒元(計算式:7,710-304,522/7
01,635×7,710×1/ 2=6,03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