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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廖美幸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含積欠加班費25萬9,322元、特休未 休工資4萬5,200元、未投保勞保之損害賠償34萬3,716元、應提 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5萬3,39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惟原告為勞工,其請求給付積欠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之部 分共計304,522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零參拾柒元(計算式:7,710-304,522/7 01,635×7,710×1/ 2=6,03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