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美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特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零肆佰陸拾參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