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劉精毅
鄭美釵
牛涵錚
張玉貴
穆貽美
夏子康
沈銘仁
李沃龍
秦筠
陳筱琪
莊喬雅
郭瑞琪
林哲弘
鄭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崇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玖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74,320×12)+(37,1
60×2 )=891,840 +74,320=966,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