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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   告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邦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 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