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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差額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中國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碧真間請求給付差額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 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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