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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