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鑫磊
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宜霖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鹽川裕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