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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鑫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霖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鹽川裕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