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蘇忠正
訴訟
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
被 告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一、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即
駁回其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原告應提出委任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