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蘇忠正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告 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原告應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