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玖加工程機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宗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
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