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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玖加工程機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 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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