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郭銑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本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肆拾壹萬零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