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志禮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 萬7,47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
8, 22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