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