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一○七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威廉
彼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弼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董永仕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柒佰叁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