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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補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威廉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永仕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陸仟柒佰叁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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