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湘齡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 萬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