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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納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 萬9,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4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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