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美慧
訴訟代理人 黃成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韋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