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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詩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孟律師 被   告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被   告 賴南志       鍾明平       鍾明穎       鍾明治       吳郭秋卿       陳林美津       詹全忠       詹智信       詹全孝       詹全仁       林如峯       林亨然       連廖美玉       顏彩雪       柯雅慧       林世雄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   告 陳林麗雲       傅淑馨       張智超       張又仁       游麗卿       盧月鳳       郭柏賢       曹雅俐       李光治       王莊阿粉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被   告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賴京生       張宗正       王景林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 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2,000 《元 /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76.07 《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80,100《元/平方 公尺,即系爭1037-2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土地 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2,332,48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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