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詩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孟
洵律師
被 告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被 告 賴南志
鍾明平
鍾明穎
鍾明治
吳郭秋卿
陳林美津
詹全忠
詹智信
詹全孝
詹全仁
林如峯
林亨然
連廖美玉
顏彩雪
柯雅慧
林世雄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 告 陳林麗雲
傅淑馨
張智超
張又仁
游麗卿
盧月鳳
郭柏賢
曹雅俐
李光治
王莊阿粉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被 告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賴京生
張宗正
王景林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
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2,000 《元
/平方公尺,即
系爭1037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76.07
《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80,100《元/平方
公尺,即系爭1037-2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土地
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2,332,485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