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憲明
被 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
346元,應繳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