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隆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明 被   告 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 34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