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全益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