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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全益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溢麗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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