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柏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元,應繳
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
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