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卡迪遊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 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