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張
乃尹
訴訟
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偉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錫、盧美雲間請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
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停止
散播行
為部分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均
核屬非
財產權之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00元(計算式:1000+3000+3000=7000),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