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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6,64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9 日起至復職日止,年給付 136,668 元法定遲延利息。又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業經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字 第126 號判決,並已於107 年1 月23日確定(見本院卷第2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76,642 元【計算式:136,668 元 ×(1+5%)×(2年+228天/365天)=376,642元,元以下4 捨 5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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