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陳獻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6,64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附表:
原告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6 月9 日起至復職日止,
按年給付
136,668 元
暨法定
遲延利息。又
兩造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業經本院104 年度
勞訴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字
第126 號判決,並已於107 年1 月23日確定(見本院卷第2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76,642 元【計算式:136,668 元
×(1+5%)×(2年+228天/365天)=376,642元,元以下4 捨
5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