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永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
未標示幣別者即同)124 萬8351元(計算式:美金4 萬2306.94
元×
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
率1 :29.507=124 萬8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