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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 未標示幣別者即同)124 萬8351元(計算式:美金4 萬2306.94 元×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2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 率1 :29.507=124 萬8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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