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龍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義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
富昱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67,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