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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龍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義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富昱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67,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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