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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劉林炎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進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零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又原告於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毅進鐵工廠有 限公司給付退休金,屬勞資爭議處法第57條所指之「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自無從用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1/2 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另本 件起訴狀未據原告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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