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劉林炎
訴訟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毅進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零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又原告於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毅進鐵工廠有
限公司給付退休金,
非屬勞資爭議處法第57條所指之「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自無從
適用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1/2 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另本
件
起訴狀未據原告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