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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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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 捌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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